雅安中院發布“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03-20 14:01:53 點擊量: 17913
為切實提升人民群眾對雅安法院執行工作理解度和滿意度,扎實推進執行隊伍教育整頓,積極落實“我為群眾辦實事”,即日起,雅安中院將組織開展執行典型案例發布系列宣傳,現發布第一期“執行不能”案例。
什么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
“執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現為兩類,一類是自然人債務,被執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貧困等確無履行能力導致案件終結本次執行或終結執行;一類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執行人無力繼續經營、瀕臨破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處于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三無狀態”,對這類案件及時進入破產程序,通過破產和解、破產重整、破產清算全面終結和清潔相關民事法律關系,是人民法院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的重要職能。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有明顯的區別?!皥绦须y”是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群眾的直觀感受是執行法院“執行不力”。對于金錢給付類案件來說,“執行難”是被執行人“有錢未還”,“執行不能”是被執行人“沒有錢還”?!皥绦胁荒堋睆男问缴媳憩F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關系未能實現,本質上屬于社會經濟活動中客觀存在的商業風險和生活風險。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等事件對雙方當事人都是飛來橫禍,無法完全通過事先預判而進行預防,但涉及交易行為的商業風險,當事人可以在締約前通過風險評估、資信調查、擔保及反擔保進行有效識別和防范。
漢源法院:曹某等人申請執行任某、李某交通事故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被告雙方系同村同組村民,兩家系親戚關系,2016年5月11日,被告任某、李某甲與李某乙(系申請人曹某、曹某乙、余某近親屬)在地里干農活,干完農活后被告任某無證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搭乘被告李某甲及李某乙回家,行駛至漢源縣富莊鎮聯絡村6組小地名大青杠樹時,車輛駛出路面發生側翻,造成李某乙死亡,李某甲、任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當地基層組織、交通部門多次調解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經漢源縣法院審理后作出(2016)川1823民初912號判決書,判決由任某、李某甲賠償曹某、曹某乙、余某118990元。
判決生效后,曹某、曹某乙、余某向漢源縣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中,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但并未查到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遂向被執行人任某、李某甲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任某、李某甲既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拒絕報告財產,漢源縣法院將二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2017年7月,申請執行人曹某等人向漢源縣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表示任某已賣掉部分農副產品以及一頭生豬,有款項放在家中。漢源縣法院立即派執行干警對被執行人任某、李某甲的住所進行了搜查,但僅搜到現金115元,因考慮到被執行人的生活問題,執行干警當場將搜到的款項退還給了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任某一家情況特殊,一個兒子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另一個兒子外出十余年,一直下落不明,任某也因交通事故導致脅骨斷裂,且李某甲又是殘疾人,家庭條件非常困難。漢源縣法院通過向鎮政府了解到被執行人任某、李某甲系建檔立卡貧困戶,屬精準扶貧對象。本案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漢源縣法院裁定終結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被執行人任某無證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賠償數額較大,加之被執行人家庭生活困難,確無償還能力,法院依法窮盡一切措施仍無法執行到財產,屬于典型的交通肇事類執行不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