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雅安中院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第四期——劉某林申請執行孟某定金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12-21 14:52:29 點擊量: 9328
一、基本案情
關于劉某林申請執行孟某定金合同糾紛案,2022年6月22日蘆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826民初473號民事調解,其內容:
1、孟某于2023年5月28日前退還劉某林購買車定金6000元;
2、孟某于2023年5月28日前支付劉某林損失費3000元;
3、孟某于2023年5月28前支付劉某林違約金2000元。
調解書生效后,因孟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執行。
二、執行過程
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啟動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不動產、網絡資金、證券、車輛、工商、稅務、民政、保險等財產信息,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名下有足額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依法通過蘆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雨城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對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進行傳統調查,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登記有具備執行的房產信息。后查明,孟某在蘆山法院涉及5件執行案件,涉案標的592982.30元,經法院對被執行人窮盡調查手段,未發現被執行人有社保、稅收納稅、公積金等繳納。另查明,孟某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23年8月4日被天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三、法律分析
執行實踐中,有人認為只要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就應當確保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否則就將此歸結于執行難的范圍。法律賦予了人民法院調查權,而非偵查權,因此在實踐中,不可避免就會出現經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想盡各種執行辦法后,依然無法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無法及時執行到位,導致執行不能的現象。因此“執行不能”有別于“執行難”,二者顯著的區別在于:“執行不能”指在執行中,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不具備執行條件或客觀上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執行法院窮盡財產調查和各種手段仍不能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而“執行難”則指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轉移、隱匿財產故意規避執行或執行法院出現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主觀原因造成無法執行的情況。因此,對無可供財產的案件,法院將依法結案,其結案方式如下:
1.終結執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案件執行: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2.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7條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該案在執行中采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若以后被執行人有經濟來源、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