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環資刑案集中宣判18人獲刑
發布時間:2022-06-07 11:04:06 點擊量: 1731
在第51個世界環境日前夕,我省法院集中公開宣判了6起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涉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捕撈水產品等多項罪名,涉案被告人共計18人,均獲刑。本報選取部分案件予以報道。獵捕野生金絲猴小熊貓11人獲刑
李某一、李某二為獲取非法利益,讓馬某某獵捕野生金絲猴、龍某某獵捕野生小熊貓。后馬某某自行獵捕川金絲猴18只出售給李某一,李某一雇傭司機將其中13只運輸至安徽省,銷售給某動物園經營者徐某某。龍某某自行獵捕小熊貓15只,并讓高某某獵捕,然后從高某某處收購小熊貓4只,一并出售給李某一,李某一雇傭司機將其中12只運輸至山東省,賣給某動物園經營者劉某2只,再通過劉某分別賣給另外兩家動物園4只和6只?!?/p>
本案共查獲川金絲猴活體18只、死體1只、小熊貓活體4只。經鑒定,小熊貓單只價值為4萬元,川金絲猴單只價值為50萬元。案發后,李某一的女兒李某為逃避查處違法所得,將李某一違法所得47萬余元予以轉移(已全部追回)?!?/p>
雅安中院審理認為,李某一等11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李某一等人分別判處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萬至50萬元不等的罰金。李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令各被告人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判令動物園經營者徐某某、劉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與野生動物有關的一切經營性活動。
收購銷售穿山甲及鱗片兩公司被罰
2012年2月,被告人廖某某獨資成立了重慶某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15年以來,重慶某某公司利用其合法的中藥飲片生產、銷售企業資質,并以取得的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經營許可證”為掩護,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利用已有但未依法申報,將蘇某一等人提供的包括被告人馮某某從緬甸收購的280公斤等不同來源的大量穿山甲鱗片及制品,陸續生產加工成中藥飲片“炮山甲”?! ?/p>
重慶某某公司為在市場上非法銷售其生產的“炮山甲”,不僅未按照審批程序取得野生動物制品專用標識,還采取將其他合法專用標識冒用張貼于100克至1000克“炮山甲”外包裝的手段,將其生產加工的穿山甲制品銷售給111家重慶、四川、貴州的藥品銷售企業和醫院,共獲利4300余萬元。同時,重慶某某公司還采取由被告人蘇某一、蘇某二、蘇某等人提供原材料,該公司負責來料加工、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模式進行合作經營。被告人蘇某一、蘇某二與四川某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協商一致,以該公司名義非法從重慶某某公司采購756公斤穿山甲制品,以509萬余元價格售出。被告人蘇某三、蘇某四以成都某某藥業有限公司的名義非法從重慶某某公司采購402公斤穿山甲制品,以256萬余元價格售出?!?/p>
因犯罪行為多樣,涉案金額巨大,在對相關公司和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還附帶對重慶某某藥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及蘇某一等4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馮某某等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3案合并審理?!?/p>
內江市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重慶某某藥業有限公司和四川某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罰金1000萬元和150萬元。被告人廖某某、蘇某一等12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查扣在案的全部穿山甲及制品依法予以沒收;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在各自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范圍內,與重慶某某藥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p>
本報全媒體記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