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時一般保證債權實現問題研究——兼談《民法典》中保證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1-06-23 11:16:38 點擊量: 25303
內容摘要:破產程序中的保證責任問題,一直是破產審判中的疑難問題。破產法司法解釋(三)對保證人破產和債務人、保證人破產時債權申報進行了規定,然而對債務人破產情況下保證債權的實現問題,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有規定外,并無其他規范性文件明確涉及。在破產案件審判實踐中發現,債權人對主張保證債權的時間節點及可選路徑的不同,會影響保證債權的實現?!睹穹ǖ洹纷钚乱幎?,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睹穹ǖ洹飞Ш?,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一般保證債權問題將愈加凸顯。文章以現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釋為基礎,結合《民法典》最新規定,以債務人破產時的一般保證債權為研究對象,從保證期間內債務人破產及訴訟時效期間內債務人破產兩個維度分析保證債權實現的問題,并分析不同維度下債權人僅申報債權、僅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既申報債權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三種不同路徑選擇對保證債務保證期間、訴訟時效的不同影響,進而探討債權人可選擇的救濟路徑及存在的問題。
引 言
破產是概括性、一次性地解決破產企業全部債務的司法行為。債務人破產,債權人享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選擇權。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債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既向債務人管理人申報債權,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有的債權人卻因主張權利不及時,喪失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機會。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時間節點的不同,將影響擔保債權的實現。根據擔保法的一般理論,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主要區別在于,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民法典》均將債務人破產作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情形之一?!睹穹ǖ洹返诹侔耸邨l規定了一般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例外情形,相較于《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民法典》新增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時,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喪失的情形,這一規定無疑將排除先訴抗辯權的時間節點往前推進一步?!睹穹ǖ洹穼⒂?021年1月1日生效,伴隨民法典的生效,其他相關法律即將廢止,而單行法的司法解釋效力如何,有待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本文就現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對債務人破產時一般保證債權實現問題進行探討研究。
一、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實現權利的路徑選擇
當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無論按照《擔保法》還是《民法典》的規定,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債權人享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的選擇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第二條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債權人有三種選擇主張權利:第一,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第二,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第三,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同時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無論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債權人均可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不受債務人破產的影響,故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在清償義務方面沒有實質區別。
債權人的主張權利的行為會影響保證人后期追償權的行使。按照《破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已經承擔債務清償義務的保證人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保證個人以其對債務人將來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對于債權人已向債務人管理人全額申報債權的,保證人不能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否則會出現一份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兩遍的情形。
二、保證期間內債務人破產的保證債權實現問題
無論主債務是否到期,人民法院受理有關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未到期的主債務視為到期。為行文方便,本文將權利人申請破產時已到期的主債務稱為“已到期債務”,將受理債務人破產時尚未到期但按照《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而加速到期的主債務為“加速到期債務”。
在保證期間內發生主債務人破產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破產及申報債權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若權利人申請破產時已到期的債務,會因權利人申請破產的行為,導致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如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始終未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債務受保證期間約束;對于加速到期的債務,因破產受理前主債務尚未到期,保證債務尚未進入保證期間,破產受理后主債務加速到期,保證債務因主債務加速到期應進入保證期間。在前述情形下,當保證債務受保證期約束時,債權人有三種可選路徑主張權利,各路徑選擇對保證債權訴訟時效影響各不相同:
?。ㄒ唬﹤鶛嗳藘H向債務人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僅向債務人管理人申報債權,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尚受保證期間約束,并不能產生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按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申報破產債權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當債權人向債務人管理人申報債權時,加速到期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此時并不能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推導出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因為,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有一個前提,即保證債務也進入訴訟時效,但此時因申報破產債權而中斷的訴訟時效是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保證債務尚受保證期間約束,故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不能產生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此種情況,保證債務受保證期間約束,而保證期間乃不變期間,故不會發生中斷,在破產過程中,保證期間可能屆滿也可能未滿。如保證期間未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函(2002)3號的答復》認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尚未屆滿的,適用保證期間,不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保證期間屆滿,則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此時6個月的性質并非是保證期間的延展,也非訴訟時效期間,而是司法解釋針對主債務人破產這一特定事由的發生,而規定的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特殊保護期限。因破產案件審理周期較長,破產程序從開始到終結的時間往往超過保證期間時限,此時司法解釋給予債權人6個月的特殊保護期限,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參見圖1)
即便將該6個月的期限作為特殊保護期,但又引申出其他問題,如債權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時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劉貴祥法官認為“如果債權人在該期限內以非訴訟的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從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在該期間內以訴訟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如何計算訴訟時效?筆者認為,此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應按照《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或生效后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在“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ǘ﹤鶛嗳藘H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保證債務因主債務人破產而喪失先訴抗辯權,此時債權人得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直接向保證人主張保證權利,如果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債務受保證期間約束。當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保證期間作用結束,擔保債務受訴訟時效期間約束。在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負有通知保證人申報債權的義務。保證人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此時保證人可向主債務人管理人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或以其對債務人將來的求償權申報債權。若保證人怠于履行保證責任,又未及時向債務人管理人申報債權的,一旦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保證人將無從行使追償權。(參見圖2)
?。ㄈ﹤鶛嗳思认騻鶆杖松陥髠鶛嘤窒虮WC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均可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稉7ㄋ痉ń忉尅返?6條第1款的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者認為,由于在一般保證中存在先訴抗辯權的問題,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應當中斷。如果此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就可能出現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經過的后果。而連帶保證中保證人不存在先訴抗辯權,故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但《民法典》生效后,《擔保法司法解釋》的36條第1款是否還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就一般保證而言,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還沒有發生,所以不存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稉7ㄋ痉ń忉尅返?6條第1款規定的前句在《民法典》施行后不應當繼續適用……”?。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就清償義務而言沒有區別,按照《民法典》的精神,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不會產生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诖?,“債權人既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可能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若債權人申報債權在在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后,那么,主債務訴訟時效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時中斷,保證債務因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進入訴訟時效期間。若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前,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在后,則保證債務在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進入訴訟時效,主債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時訴訟時效中斷。綜上所述,債權人既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進入訴訟時效期間。此時值得探討的另一問題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后的起算點為何時? 王欣新教授認為,“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隨之中斷后,也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即中斷事由消除后才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參見圖3)
債權人既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具體審理并認定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時,如需等待破產程序結束的,需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如徑行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應扣除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得到的財產分配額,無需預先在保證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中扣減,法院可以全額裁判。債權人如果已經得到破產財產分配,應及時向法院說明,以便于法院在對保證人判決中予以扣減。裁判完畢的,在執行中扣減。?
三、訴訟時效期間內債務人破產的保證債權實現問題
一般保證情況下,在受理債務人破產的申請前,保證債務可能進入時效期間。若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事件發生在保證債務進入訴訟時效期間之后,則已到期主債務因權利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行為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按照《民法典》精神,此時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不產生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若保證債務在權利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進入訴訟時效期間,則訴訟時效是否發生中止、中斷的效果,視后期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行為而定。在前述兩種情況下,如果后期無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可能面臨破產程序進行過程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過期的情況。當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未到期的主債務加速到期,擔保債務因主債務到期而進入保證期間,擔保債務喪失先訴抗辯權。在此情形下,債權人仍有三種方式主張權利:
(一)債權人僅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若債權人僅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加速到期的保證債務進入訴訟時效期間,而已經進入訴訟時效期間的保證債務則因債權人再次主張權利而中斷。此時的情形類似于在保證期間內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僅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在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情況下,保證人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或以其對債務人將來的求償權申報債權。若保證人怠于履行保證責任,未及時向債務人管理人申報債權的,一旦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保證人將無從行使追償權。(參見圖4)
(二)債權人僅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若債權人僅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則主債務訴訟時效因申報債權行為而發生中斷。對于已經進入訴訟時效的擔保債務而言,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對于加速到期的擔保債務而言,因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債務尚受保證期間約束,在此情況下,若破產程序終結后尚在保證期間的,適用保證期間;若破產程序終結后保證期間已過,則適用《擔保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參見圖5)
?。ㄈ﹤鶛嗳思认蚬芾砣松陥髠鶛嘤窒虮WC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既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因申報債權和主張權利的順序不同對擔保債務訴訟時效的影響不同。若申報債權在前,主張保證權利在后,則主債務因申報債權行為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債權人對保證人主張保證權利的行為,對于主債務加速的到期的保證債務而言,保證期間作用結束,保證債務進入訴訟時效期間,對于受理破產前已進入訴訟時效的保證債務而言,則產生訴訟時效再次中斷的效果。若債權人主張保證權利在前,申報債權在后的,當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對于主債務加速到期的保證債務而言,保證期間作用結束,進入訴訟時效期間,受理破產時已進入訴訟時效的擔保債務,訴訟時效再次中斷;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受訴訟時效期間約束。(參見圖6)
上訴三種情形均有可救濟途徑,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則可在起算點重新計算,如保證債務在保證期間內則可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保護。但對于在受理破產前保證債務既已進入訴訟時效,而在受理破產后未發生使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的(如債權人既未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也未在破產程序結束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在此情形下,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會因債務人破產程序的推進而所剩無幾,甚至流失殆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部與青海農牧生產資料總公司擔保合同糾紛案”的裁判規則,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債權人已在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的,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額對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償的部分債權繼續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保證人應承擔法律責任。按照該指導性案例的精神,給予了債權人一定的主張權利寬限期,將《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延伸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內債務人破產的情形。
結語
《民法典》六百八十六條顛覆了《擔保法》對保證方式的規定,對于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睹穹ǖ洹飞Ш?,大量既存的沒有明確保證方式的保證責任將按照一般保證處理,在債務人破產的案件中,當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何實現保證債權成為債權人維護自身權利首要之選?!睹穹ǖ洹吩黾恿艘话惚WC情況下,排除先訴抗辯權的情形,將債權人主張保證權利的時間節點前移,有利于債權人盡早采取措施實現保證債權。盡管如此,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仍應注意主張權利的時間節點及方式對保證債務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以最大限度實現債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