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申請執行官某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發布時間:2022-06-13 16:26:30 點擊量: 16716
【基本案情】
方某因其女兒萬某與官某存在糾紛,遂找官某理論,交涉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官某不慎將方某推倒在地受傷。經鑒定,方某為十級傷殘。后方某提起訴訟要求官某賠償各項費用100456.52元。石棉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官某承擔主要責任,判決官某賠償方某各項損失共計76192.67元。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方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石棉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官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并進行財產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經調查,被執行人官某家中兩個女兒上高中,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癥,官某本人患有冠心病、糖尿病、心肌炎、做了心臟支架手術、聽力三級殘疾,長期在家務農、打短工,無其他收入來源,微薄的收入勉強支撐家庭開支,確無履行能力。承辦法官向申請執行人方某反饋查詢結果,方某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亦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案件本次執行程序。因方某已六十歲,生活十分困難,受傷后行動不便,影響其務農,加重了生活負擔,經申請執行人方某申請,石棉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人身損害賠償的涉民生案件,被執行人官某是一名長年務農,自身多病、殘疾并尚有未成年子女撫養的農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難,具有“執行不能”的典型性。執行法院充分考慮申請執行人年事已高,同樣家庭困難的實際情況,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執行不能”涉民生案件進行司法救助,有效破解困局,補位“執行不能”,傳遞司法溫情,彰顯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