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雅安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2-02-24 13:04:32 點擊量: 15835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社會行為的示范作用,通過層層篩選,最終確定“某硅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等10件案例為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對加強疫情防控、凈化網絡環境、助力環保、嚴厲打擊毒品犯罪、依法解決執行難、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等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作出了積極回應。
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名單
1.某硅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2.天全縣人民檢察院訴馬某甲等6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案
3.郭某某訴某鎮政府等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4.朱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5.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訴寶興縣公路養護段合同糾紛案
6.牟某某婚姻家庭糾紛執行異議案
7馬某某販賣毒品案
8.滎經縣人民檢察院訴丁某甲犯襲警罪、徐某某、丁某乙犯妨害公務罪案
9.張某某等54人訴康某服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10.盧某與尺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詳情
某硅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石棉縣某硅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成立于2008年,該公司成立至今合計生產時間不足一年,但民間借貸債權過多、設備維護費用過大,導致長期以來糾紛不斷、訴訟繁多。2019年,石棉縣法院在辦理該公司執行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不抵債,經申請執行人黃某某同意,移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2020年3月4日,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選取具有豐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作為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業后,發現企業有重整的可能性,同時部分債權人也強烈要求企業進入重整程序。2020年12月17日,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經債權人申請,依法裁定該公司由破產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2021年2月5日,該公司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召開,重整計劃草案獲參加表決的債權組高票通過。2021年2月8日,該公司管理人請求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
二、裁判結果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分組表決時,權益因重整計劃草案受到調整或影響的債權人或股東,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因草案對優先債權組、職工債權組權益不作調整,故未設置該兩項債權組進行表決,現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依法即為通過。經審查,該重整計劃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一、批準石棉縣某硅業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二、終止石棉縣某硅業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重整式清算”的典型案例。破產清算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將破產財產通過拍賣變現,所得款項按比例進行分配。但本案中,人民法院打破傳統破產即清算的辦案思路,將重整價值理念運用到破產清算程序中,通過深度挖掘發現企業價值,引入重整投資人,讓破產企業完成“蛻變”,真正做到以“破”促“立”。破產企業從多年的“植物人”到重獲“新生”,重整投資人收獲現成的經營平臺和經營資格,多方共同受益,企業實現涅槃重生,債權人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順利實現清算功能與重整再生目標的有機統一。
本案是雅安市首個清算轉重整并獲得成功的案例,該公司也成為全市首個通過實際運用破產府院聯系機制實現重生的企業。
天全縣人民檢察院訴馬某甲等6人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馬某甲邀約馬某乙、馬某丙、屈某某從貴州省出發,先后到四川省瀘州市、宜賓市、樂山市、眉山市、雅安市等地,以掃碼送玩具為噱頭,引誘群眾通過微信轉發含賭博、詐騙網站等違法信息鏈接的二維碼給180個以上微信好友和微信朋友圈,進行非法獲利。被告人馬某甲按每單28元或者34元的價格與上家結算報酬后再與其他被告人結算。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蔡某經馬某乙介紹加入。2021年3月24日,六名被告人在天全縣城廂鎮被民警抓獲。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馬某丙、屈某某、余某某、蔡某共同利用信息網絡發布違法犯罪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六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乙、馬某丙、屈某某、余某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結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其他犯罪情節,天全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被告人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判處被告人馬某丙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依法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共計三萬二千四百四十一元,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81件。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典型案例。隨著信息網絡技術進步,各類網絡平臺、自媒體等發展迅速,其中,微信是使用率和傳播率非常高的平臺,在社會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一些違法分子利用網絡平臺傳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點,自行發布或誘導他人分享大量違法信息,逐漸形成一條類似于“傳銷”的灰色利益鏈,嚴重擾亂網絡秩序、社會危害極大。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引誘群眾通過微信平臺轉發含賭博、詐騙網站等違法信息鏈接,這些經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違法信息迅速擴散,后果嚴重,已經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有效震懾犯罪分子,打擊此種傳銷式誘導用戶轉發獲利的灰色利益鏈,對引導廣大微信用戶強化法治意識、正確使用微信等網絡平臺、謹防詐騙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義,有利于維護網絡秩序。
郭某某訴某鎮政府等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6日,郭某某與行政機關達成補償協議并約定了交房日期,同時也簽了交房獎勵金領取通知書和被拆遷房屋移交清單,該房屋于2015年3月20日被協議約定的拆遷主體某鎮政府組織拆除,系約定的交房日期之后拆除。2016年1月,郭某某一家收到全部安置補償款和交房獎勵金。2016年11月,郭某某向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某市政府強拆違法,受訴法院向其釋明強拆行為的被訴主體應為某鎮政府后,郭某某仍堅持以某市政府、某區政府為被告提起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行政訴訟,均被駁回。2020年7月,郭某某向漢源縣法院起訴某鎮政府強拆違法,漢源縣人民法院以郭某某喪失原告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郭某某不服該裁定,向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裁判結果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引入了利害關系判斷標準,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領取安置補償費用所代表的是法律所允許的征收行為、補償行為的完成情況,以此保障被征收人能夠依法獲得安置補償的實體權利,并非判斷被征收人是否具備提起相關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標準。在安置補償協議沒有明確約定被征收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的情況下,被征收人仍可在法定起訴期限內依法對前述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郭某某雖然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但仍應遵循法定起訴期限的限制。按照有關規定,郭某某最遲應在2017年3月19日提起本案訴訟,且郭某某提起前述行政訴訟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當扣除或者延長起訴期限的情形,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一審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范行政訴訟行為的典型案例。保障當事人的正當訴權與制約惡意訴訟、無理纏訴是審判權的應有之義,對于個別當事人反復多次提起相同或類似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其起訴應當嚴格依法審查。本案中,原告在人民法院已經釋明適格主體的情況下,仍堅持多次以不適格的主體提起訴訟,以至于貽誤法定起訴期限,違背了訴權行使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屬于典型的濫用訴權行為,不利于矛盾糾紛的實質化解。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精準識別適格主體,對原告的訴求予以駁回,對節約司法資源、維護法律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朱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雅安市名山區農業農村局發布《關于實施“春、秋”兩季禁漁期的通告》規定:春季禁漁期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秋季禁漁期為8月20日0時至9月25日24時;禁漁范圍包括雅安市名山區內所有天然水域,禁漁期內禁止一切捕撈行為。該通告在雅安市名山區百丈鎮王家村村委會進行了張貼。2020年5月2日20時,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自制電捕魚設備,在岷江流域雅安市名山區百丈鎮臨溪河段實施非法捕撈,查獲野生鯽魚、鯉魚、鰱魚等共44條,合計5千克,造成漁業資源損失2400元。
二、裁判結果
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在明知禁漁區、禁漁期的情況下非法捕撈,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在任何天然水域從事包括休閑垂釣在內的一切捕撈水產品活動,并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用于增殖放流。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以電魚方式非法捕撈給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歷來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巡回方式審理,并適用“禁止令”,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被告人在任何天然水域從事包括休閑垂釣在內的一切捕撈水產品活動,有利于潛在的震懾非法捕撈行為,引導群眾樹立魚類資源保護意識,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本案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四川法院長江十年“禁漁”主題典型案例。
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訴寶興縣公路養護段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被告寶興縣公路養護段與原告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某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某改建工程發包給原告進行施工。合同對不可抗力以及為工程購買保險等事宜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進行施工,并制定了《防汛應急預案》。2019年5月,原告與被告參加寶興縣交通運輸局主持召開的會議,會上,寶興縣交通運輸局要求原告務必盡快為案涉工程購買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責任險,并特別向原告強調了汛期安全。此后,寶興縣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多次將汛期氣象信息、防汛預警信息以及上游電站泄洪信息等通過微信方式發送給原告工作人員,并再次強調注意防汛安全,直至寶興縣發生“8.22特大暴雨洪災”。災后,案涉工程受損,原告通過各種形式向被告說明情況,并向被告請求賠付相應的損失費用。雙方就損失賠付事宜協商未果,原告向寶興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
寶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暴雨洪災不屬于不可抗力,不能因此免除原告責任。一方面,案涉工程施工地點位于暴雨集中區,出于防御和減輕洪水災害等目的,原告制作了《防汛應急預案》,由此可見,原告對可能發生的洪災具有預見性,不符合不可抗力中的不可預見性。另一方面,寶興縣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多次告知原告防汛預警等信息,提醒原告注意防汛安全,若原告引起重視并及時反應、規范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是能避免和克服損失的發生,亦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性。此外,原告未按合同約定為案涉工程購買保險,怠于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工程損失無法得到有效賠償。綜上,被告在締約過程中不存在過失,在履約過程中不存在違約情形,其對損害的發生亦不存在過錯,故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糾紛產生不可抗力爭議的典型案例。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但由此引發的損失事故并不當然構成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根據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未超出人類預防能力限度的可預防、可克服的自然災害不屬于不可抗力,不能因此免除當事人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企業對自然災害的發生有預見性且具備預防能力但未采取相應預防措施,不屬于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由此造成的工程損失應當由企業承擔。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既是對不可抗力的準確界定和免責事由的嚴格把握,符合公平原則,有利于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也是對自然災害高發地區企業的警示教育,有利于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助力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牟某某婚姻家庭糾紛執行異議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某與牟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小牟,2011年4月20日,二人離婚后小牟隨胡某某共同生活。2020年11月17日,小牟請求牟某某給付撫養費,滎經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滎經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一、從2021年3月1日起變更撫養權,小牟隨被告牟某某生活,并由牟某某承擔撫養費,直至小牟獨立生活為止;二、被告牟某某給付原告小牟2011年4月至2021年2月的撫養費共計47000元,在2021年2月10日前付原告小牟22000.00元,余款25000.00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與原告小牟?!蓖瑫r,滎經法院就該民事調解書作出釋明: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調解情況,撫養費47000.00元系胡某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在2011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撫養小牟時代牟某某墊付的撫養費,該款項應交由胡某某處分。2021年2月9日,牟某某通過交通銀行電子銀行向小牟轉賬22000.00元?,F小牟隨牟某某生活,該銀行卡由牟某某保管。2021年2月20日,胡某某以小牟為申請執行人向滎經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滎經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執行裁定,對牟某某在交通銀行賬戶內存款22230.00元予以凍結。2021年3月2日,牟某某向滎經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撤銷執行裁定并解除凍結。滎經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異議,牟某某遂向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裁判結果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民事調解書載明“牟某某應在2021年2月10日前付小牟22000.00元”,即名義權利人為小牟,但從民事調解書可認定:自2011年4月起至該案起訴時小牟隨母胡某某共同生活,由胡某某撫育小牟長大,牟某某欠付此期間的撫養費。且原審判組織也作出了相應的釋明,故胡某某應為22000.00元撫養費的實際權利人。依法判決駁回復議申請,維持滎經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一審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護婚姻家庭糾紛中未成年子女受撫養權的典型案例。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本案中,牟某某在胡某某撫養其子小牟期間,未承擔給付撫養費的義務,而在變更撫養權后,牟某某采取為小牟設立新的銀行賬戶,匯入相應應付款項并以新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予以保管銀行賬戶的方式,逃避對胡某某墊付撫養費的支付義務,實際上是變相逃避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與調解協議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參考審判機構對民事調解協議作出的釋明,進而實施相應的執行行為,其本質仍是對生效法律文書及民事調解協議的執行,并不是否定執行依據。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告人的執行異議復議申請,阻斷了變相逃避撫養義務的行為,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馬某某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馬某某先后6次以“氯胺酮(K粉)”的名義將共計重約4.2克的白色粉末販賣給劉某祥、孫某某(未成年人)、姜某,收取毒資3800元。同年11月4日,馬某某與姜某交易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搜查到隨身攜帶的白色粉末7袋,共計凈重4.31克。次日,姜某被電話通知到案,交出從馬某某處購得的白色粉末1袋,凈重0.64克。經檢驗,馬某某販賣的8袋白色粉末均未檢出氯胺酮成分,均檢出氟胺酮成分。
二、裁判結果
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故意向多人多次販賣“氯胺酮”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情節嚴重。馬某某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且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馬某某販賣的名為“氯胺酮”經檢測不含“氯胺酮”而是“氟胺酮”,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嚴懲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不法分子為逃避毒品管制政策,不斷擴張新精神活性物質濫用范圍,成為目前禁毒治理面臨的嚴峻挑戰。氟胺酮是對毒品氯胺酮進行化學結構修飾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毒品氯胺酮相似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作為氯胺酮替代品在部分地區濫用問題突出。及時將氟胺酮納入法律列管是嚴防新型毒品傳播擴散的重要措施。為此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1日聯合發布《關于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和氟胺酮等18種新精神活性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正式新增列管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質,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一定數量的氟胺酮,將依法認定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本案屬于氟胺酮列管前發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案件,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馬某某販賣的“氯胺酮”經檢驗不含毒品和當時列管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成分,屬于犯罪未遂,但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彰顯了人民法院鐵腕禁毒、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質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態度。本案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全省法院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滎經縣人民檢察院訴丁某甲犯襲警罪、徐某某、丁某乙犯妨害公務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丁某甲、徐某某酒后前往滎經縣汽車站準備乘車外出務工,在通過車站安檢時,丁某甲因拒不配合車站疫情防控需佩戴口罩要求與車站工作人員發生爭執。隨后又以車站防疫措施耽誤其乘車為由,在車站候車大廳滋事。滎經縣公安局嚴道派出所接報警后立即組織民警出警。到達現場后,民警對丁某甲、徐某某耐心勸導,丁某甲、徐某某拒不聽從,并引發大量人員在候車大廳外通道聚集圍觀。為防止事態升級,民警依法口頭傳喚丁某甲、徐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丁某甲、徐某某拒不配合,且丁某甲將一民警推倒在地,其他民警隨即對丁某甲依法進行人身控制??刂七^程中,丁某甲、丁某乙(丁某甲之女)、徐某某不斷對民警實施抓扯、辱罵、撕咬,造成多名民警在執法中身體多處部位受傷。經鑒定,其中兩名民警人體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案發后,三被告在現場被民警控制帶離。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滎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丁某甲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被告人徐某某、丁某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依法以襲警罪判處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丁某乙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的典型案例。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嚴格落實各項措施要求,保障檢測秩序,確保人員流動監控、醫護人員保護等各項工作有序開展,是及時阻斷疫情傳播、維護防控秩序的關鍵。本案中,人民法院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有利于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開展,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在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圍。
張某某等54人訴康某服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張某某在康某經營的美發店預存1000元注冊會員。后因康某經營不善,將美發店轉讓,此時張某某會員卡內余額顯示973元,隨后張某某欲聯系美發店退回會員卡余額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某向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康某退還會員卡余額。案件審理中發現,本案涉及54名受害人。
二、裁判結果
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通過充值消費,在被告所經營的理發店辦理會員,視為原、被告之間訂立了服務協議,該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被告經營不善未能繼續向原告提供服務,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會員卡余額的理由成立。依法判決由被告康某承擔退還責任。本系列案共54件,人民法院均依法判決被告承擔退款責任。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預付式會員卡引發消費糾紛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在美容美發、教育培訓、健身等服務行業,商家經營困難“人去樓空”,消費者“余額難退”的情形時有發生。此類案件由于涉及的消費者眾多、影響面廣,極易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當地的社會穩定。人民法院通過查訪找到被告人下落,確認其送達地址,敦促其盡快統計受害人名單,通過微信、張貼公告等形式告知受害人盡快到法院起訴,并適用速裁程序快速處理,及時、妥善化解此涉眾、涉穩糾紛,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規范行業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盧某與尺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盧某與尺某自由戀愛后開始共同生活,后生育一女沈某。2011年,尺某向盧某支付彩禮45000元并給予部分財物。2015年4月,盧某與尺某在石棉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兩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21年3月,盧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向石棉縣法院起訴,要求與尺某離婚,尺某抗辯要求盧某退還彩禮及其他費用共計7000元。
二、裁判結果
石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與尺某分居5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準予離婚。本案中,尺某為與盧某結婚,婚前向盧某給付彩禮45000元,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對于彩禮是否應當歸還的問題,應綜合考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依法判決:一、準予原告盧某與被告尺某離婚;二、女兒沈某年滿18周歲前由被告尺某直接撫養,原告盧某每月20日前支付女兒沈某生活費4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發票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三、原告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被告尺某彩禮30000元;四、駁回原告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尺某提起上訴。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合理運用民族習慣化解離婚糾紛的典型案例。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是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妥善運用民族風俗習慣,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糾紛,有利于定分止爭。但過于依賴民族習慣解紛,會損害法律的統一適用,與全面依法治國的理念相悖。本案的審理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充分尊重了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對于在司法工作中如何運用民族習慣化解矛盾糾紛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