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2023年“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一期
發布時間:2023-03-21 14:40:18 點擊量: 12377
2023年雅安中院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一期
徐某某與衛某某、某某紙品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與衛某某、某某紙品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寶興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書載明衛某某、某某紙品有限責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償還徐某某借款本金105000元。
二、執行情況
調解書生效后,衛某某、某某紙品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徐某某于2023年2月7日向寶興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寶興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隨即對衛某某、某某紙品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情況進行了全面的網絡查控,經查被執行人衛某某和某某紙品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僅有幾十元存款,其名下無不動產、車輛、保險、公積金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后,執行干警前往被執行人衛某某的戶籍所在地進行了實地調查,衛某某在戶籍所在地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某某紙品有限責任公司亦停產多年,公司僅有的財產是部分設備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且設備價值低,該公司所欠錢款數額大。執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措施,經申請人徐某某同意,依法裁定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典型意義
歷年來立案受理執行大量的涉“民間借貸”執行案件,涉“民間借貸”執行案件歷來是執行工作的重點內容。加大涉“民間借貸”案件執行力度,是進一步優化“民間借貸”環境,凈化社會信用環境的重要舉措。該案為典型涉“民間借貸”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通過網絡查控、傳統調查等多種財產調查手段,均未調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過實地調查走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也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因此對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
四、法官說法
在實施“民間借貸”行為前,出借人需要對借款人還款能力、誠信、財產等進行綜合評估,為保障債權的順利實現,在借款前,可對借款人的財產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部分財產,避免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后,雖經訴訟手段,確認雙方了存在借貸關系,明確了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但經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出現執行不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