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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雅安中院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一期

發布時間:2024-03-26 16:08:53 點擊量: 3944

2024年雅安中院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一期

石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行政非訴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石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火鍋店專項突擊檢查,在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查見無標簽標識的冷凍鳳爪、雞翅尖等冷鏈食品,并在檢查中還發現“老油”,涉嫌制售“老油”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3月,石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處以沒收冷鏈食品、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向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經營者送達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以后,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未自動履行罰款,2023年12月石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漢源縣人民法院申請行政非訴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繳納罰款。

二、執行情況

漢源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調查。通過網絡查控,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即開展傳統調查,經查,被執行人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系個人經營,經營者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石棉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現正在服刑中,火鍋店已經停止經營。

另查,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經營者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360萬元。石棉縣人民法院對該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進行執行,執行過程中已將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財產及其經營者個人資產全部處置后,不能完全履行其罰金金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鑒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營者正在服刑,火鍋酒樓已停止經營,確無履行能力,漢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典型意義

執行不能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件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經法院核查卻無可供執行財產,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了解到被執行人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及其經營者個人財產已被其他法院全部執行,被執行人石棉縣某某火鍋酒樓工商登記信息雖未被注銷,但已停止營業,經營者正在服刑,不具備履行能力。漢源縣人民法院經過網絡查控、實地調查等,均未發現被執行人還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無法進一步執行,本案系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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