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執行不能”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12-27 16:12:45 點擊量: 9931
雨城區人民法院 ??周學亮
一、基本案情
雅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處與張X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川1802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張X貴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雅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處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7.9167‰計算,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875‰計算)。
二、執行情況
判決生效后,張X貴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雅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處于2021年9月8日向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9月13日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隨即對張X貴的財產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查控,發現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僅有5000余元存款,其名下無房屋、車輛、保險、公積金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后,執行干警前往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進行了傳統調查,村組干部告知執行干警,被執行人家中雙親已故,已多年未回到戶籍所在地,現下落不明,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干警將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扣劃并支付申請執行人后,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依法裁定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典型意義
雨城區法院歷年來都會立案受理執行大量的“涉金融”執行案件,“涉金融”執行案件歷來是雨城區法院執行工作重點內容。加大“涉金融”案件執行力度,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金融案件執行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凈化社會信用環境的重要舉措。該案為典型“涉金融”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通過網絡查控、傳統調查等多種財產調查手段,均未調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過實地調查走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也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因此對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典型意義在于銀行在進行放貸前需要對借款人還款能力進行評估,避免后期執行不能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