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2023年“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三期
發布時間:2023-09-21 09:41:32 點擊量: 7571
王某兵申請執行王某買賣合同糾紛案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6日,王某兵(甲方)與王某(乙方)簽訂《貨車轉讓協議》,雙方合同中約定甲方將藍牌燃油貨車一輛轉讓給乙方,車款分為25個月每個月10號前打款4176元到約定還款賬戶。雙方簽訂合同后王某兵將車輛交付王某使用,王某于2020年11月支付了2626元及自行交納了車輛掛靠費和保險費后,并未按約支付余下的按揭款。2021年1月13日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施救、維修等費用,王某與王某兵因保險理賠協商不成。后王某兵因多次催收購車款無果,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王某給付王某兵購車款100224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義務,王某兵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過程
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多次啟動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等財產信息,未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依法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為調查被執行人王某的財產狀況,查詢到被執行人王某家庭為已脫貧原“建檔立卡貧困戶”,除名下有一套家庭成員七人共同共有的農村宅基地住房外,未查找到被執行人王某名下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另查明,案涉車輛登記于德陽某運業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1月13日因交通事故,車輛嚴重受損,被交通運輸綜合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扣留,車輛殘值不足以支付該車輛施救費用及停車費。經向申請執行人王某兵釋明,其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不對查找到的財產采取處置措施,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王某無財產可供執行,依法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三、典型意義
所謂“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的案件。本案中被執行人家庭為原“建檔立卡貧困戶”,靠王某車輛運輸維持生計,現車輛因交通事故損毀,車輛殘值不足以支付該車輛施救費用及停車費。被執行人家庭經濟失去主要收入來源,生活確實存在一定困難,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查明被執行人現階段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及其近親屬共同居住的唯一農村住房不具備處置條件,本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后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具備“執行不能”的典型性。針對此類案件,申請人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