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法院發布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發布時間:2022-07-12 17:27:36 點擊量: 18502
為進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眾識毒、防毒、拒毒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彰顯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鮮明立場,雅安中院在2022年“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胡某宇、何某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胡某宇、何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單獨或相互伙同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胡某宇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達54.61克,何某多次販賣毒品。
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4月,胡某宇為掩飾、隱瞞其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及性質,使用其控制的三個微信號以及三張他人銀行卡進行毒資轉移。何某在明知胡某宇從事毒品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兩張銀行卡提供給胡某宇使用。期間,胡某宇利用控制他人資金賬戶共計收取、轉移涉毒資金17.23萬元,其中何某提供給胡某宇使用的兩個銀行賬戶交易毒資9.57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以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宇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七萬元、罰金八萬元,與此前所犯販賣毒品罪剩余刑期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十五萬元、罰金八萬元。2.以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雅安首例、全省第二例“自洗錢”犯罪案件。當今社會,支付結算方式多采用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毒品犯罪分子也多采用以上方式將犯罪所得及收益“漂白”。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自洗錢”行為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罪定罪處罰,或認為“自洗錢”行為已經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隨著經濟發展,“自洗錢”行為已嚴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不僅導致毒贓外逃,還為毒品犯罪組織不斷提供經濟支撐,助長毒品犯罪氣焰,社會危害性極大。
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犯罪作出重大調整,明確“自洗錢”行為獨立構成犯罪,并應與上游犯罪進行數罪并罰。該調整對打擊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從根源上懲治洗錢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對此,人民法院自覺踐行能動司法,在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持續高效推進反洗錢工作,為維護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本案的依法判處,對于依法嚴懲“自洗錢”犯罪、有效摧毀毒品犯罪經濟鏈條,無疑將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鄭某海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鄭某海系高位截癱殘疾人。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鄭某海為販賣毒品牟利,多次從韓某、黃某等處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400克。后,鄭某海將所購得的毒品進行分裝,安排他人將毒品藏匿至特定地點,通知購毒人員以自取方式取得毒品,并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方式收取毒資。期間,鄭某海向鐘某某、肖某某、段某等多人大量販賣毒品。
2021年3月至案發,鄭某海在滎經縣某酒店房間內以近9000元的價格從王某處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43克,另多次安排他人為其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65.26克用于販賣。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鄭某海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
該犯鄭某海已于2022年6月被依法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三、典型意義
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自身身體患病、殘疾等特殊情況,公然挑釁法律,肆無忌憚地從事毒品犯罪活動。
本案中,被告人鄭某海雖然是高位截癱殘疾人,但其不僅自己大肆販賣毒品,還雇請他人幫助實施毒品犯罪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此,人民法院不僅對該類犯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同時積極與當地政府、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等部門溝通協調,對該類罪犯的收監執行堅決做到“應收盡收”。本案的成功收監執行,有效防止了罪犯利用身體殘疾、患病等事由逃避法律打擊的可能,有力維護了生效判決的執行力和法律權威。
胥某文、黃某波等人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初的一天,黃某波出資向鄭某海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鄭某海因無現貨交付,遂安排胥某文與黃某波一同前往成都找上家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黃某波從中分得5克毒品用于販賣。另外,胥某文按照鄭某海的安排先后兩次幫其尋找毒品貨源,并通過他人介紹,乘車前往成都購得甲基苯丙胺,后帶回交給鄭某某。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被告人胥某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四萬元。2.被告人黃某波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我國法律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本案被告人胥某文明知他人以販賣為目的購進毒品,仍積極幫助聯系他人購買并雇傭他人運輸毒品;被告人黃某波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予以提供幫助、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銷售,胥某文、黃某波的行為均觸犯法律,依法應予刑事處罰。胥某文、黃某波幫助的對象鄭某海雖然系病殘人員,但該情形并不影響毒品犯罪共犯的認定。本案的判決,也提醒廣大群眾在幫助他人的時候,一定要分清是非,違法犯罪事項千萬不可“幫忙”。
李某澤搶劫、盜竊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8時許,李某澤在天全縣城廂鎮某網吧內,拿出隨身攜帶用于注射毒品的注射器,假意注射毒品,并讓該網吧網管人員黃某某幫其遮擋監控。黃某某起身走開后,李某澤打開吧臺抽屜取出裝錢的盒子,黃某某及時發現并上前阻止,李某澤手握注射器,要求黃某某讓開,后將盒中700元現金取走并迅速逃離現場。
2019年期間,李某澤在雅安市雨城區、天全縣城區內多次盜竊網吧、商鋪、藥店等場所,盜竊金額累計9255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實施盜竊過程中,使用注射器抗拒抓捕,并劫得現金700元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李某澤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共計價值9255元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李某澤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并曾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且在取保候審期間又多次實施盜竊,所得贓款主要用于吸食毒品,依法對其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以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李某澤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三千元。
三、典型意義
毒品的社會危害不僅限于毒品犯罪本身,還有因涉毒引發的次生犯罪。近年來,因涉毒誘發的暴力攻擊、搶劫、盜竊等犯罪屢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本案中,李某澤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拘留和強制隔離戒毒,且為獲取毒資,多次實施盜竊并被判處刑罰。
本次犯罪中,李某澤為獲取購買毒品的資金而盜竊,在被發現后,使用毒品注射器抗拒抓捕,轉化為搶劫,最終承擔了搶劫罪的法律責任。
本案的發生,不僅體現了毒品本身的巨大社會危害性,也充分反映了毒品極易引發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足以引起每一個人的高度警覺。本案的依法判處,也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及其衍生犯罪的決心和力度。
巨某宇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巨某宇在其家中,兩次容留唐某、楊某某、姜某某以“吹壺壺”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巨某宇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兩次容留6人次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巨某宇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三、典型意義
“少年強則國強,少年智則國智”。青少年往往因為心智尚不成熟,且對毒品沒有正確的認識,出于好奇心理或交友不慎等原因容易沾染毒品。
本案被告人巨某宇犯罪時年齡尚小,對毒品危害性認識嚴重不足,且自認為自己吸毒不會觸犯法律,但殊不知其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本案的判決,給廣大青少年以警醒,一定要珍愛生命、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