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2023年“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二期
發布時間:2023-05-27 09:52:55 點擊量: 844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與被告陳某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與被告陳某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被告陳某在寧夏黃河農商行貸款15780元,為保證歸還貸款,陳某向原告購買貸款保證保險,約定陳某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的,由原告承擔保證責任。貸款期限屆滿后,陳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寧夏黃河農商行向原告主張權利,原告按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向銀行償還15532.21元。原告履行保證義務后向被告主張追償,后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陳某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5532.21元及利息779.38元,合計16311.59元。
執行情況。
二、執行情況
調解書生效后,陳某未主動履行義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向漢源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陳某的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經調查,陳某名下無銀行存款、車輛、房產、工商登記等信息。法院到陳某的住所地進行調查也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并了解到陳某與其丈夫系組合家庭,其名下無子女,陳某身患尿毒癥、腎衰竭等疾病,系低保戶,為治療疾病,需長期用藥,每月需要支付約3000元醫療費,陳某無固定工作,也無固定收入。鑒于此種情況,漢源縣法院向陳某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執行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法官說法
感到很無奈。與別人進行經濟交往中,如何才能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應當增強預見和防范風險的能力,提前做好風險防范。就本案而言,銀行在向陳某發放貸款時對風險進行了防范,為保證發放出去的貸款能順利收回,故要求陳某提供保證,為此,陳某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保證保險,約定陳某在還款不能時由保險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有力地保證了發放出去的貸款能順利收回。同理,保險公司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在與陳某簽訂保證合同時,也應該了解陳某的還款能力,做好風險防范,不能輕易就為陳某簽訂保險合同。雖然陳某在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時也承擔了一定的保險費用,但因陳某未償還的款項已全部由保險公司償還,現在卻追償不能,成了“賠本買賣”。為規避風險,保險公司在陳某購買保險時,應該對陳某的身體健康情況、還款能力等進行調查了解,通過調查了解是可以知曉陳某是否有償還能力的。在確認陳某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不賣保險給陳某以規避風險。